(2014)鼓民特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微与被申请人王毅宣告失踪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微,王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特字第86号申请人朱微,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生。被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生。申请人朱微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微诉称,其丈夫王毅于2004年3月20日称外出做生意,离家后一直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朱微在2012年5月11日向鼓楼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作了登记。现请求法院宣告王毅失踪。经查明,被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生,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王毅系申请人朱微的丈夫,200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王毅离开住所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毅自2004年3月20日起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公告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王毅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毅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毅为失踪人;二、申请人朱微为被申请人王毅的财产代管人。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朱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