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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某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娥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娥,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人,农民。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7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娥发现自家果树地里的萝卜被牲口啃吃,便产生投放农药的想法。当日12时许,高某娥将存放的农药掺在南瓜片上,投放在自家果树地。同年11月6日、10日,同村高军某家的山羊被毒死2只,另有2只山羊失踪;11月6日,同村李某莲家的山羊被毒死1只。经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山羊总价值5146元。案发后,高某娥赔偿高军某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高军某、李某莲陈述,证人刘某平、刘某军、刘某亮、刘某燕证言,被告人高某娥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娥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娥发现自家果树地里的胡萝卜被同村放养的牲口啃吃,便产生投放农药的想法。当日12时许,高某娥将家中存放的少半瓶甲拌磷农药掺在切成片状的南瓜上,投放于自家果树地里。同年11月6日、10日,同村高军某家的山羊因吃过高某娥放置在果树地里掺有农药的南瓜片被毒死2只,失踪2只。11月6日,同村李某莲家的山羊也因吃过高某娥放置在果树地里掺有农药的南瓜片被毒死1只。经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只山羊总价值5146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娥的丈夫刘某平协商赔偿被害人高军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对高某娥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高某娥生于1970年2月2日,陕西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某县某镇某村刘某平家果树地,该地中有数棵胸径为5-8cm的果树苗,有少量胡萝卜,有杂乱的鞋印及零星的羊脚印;在该地下半部发现两处25×30cm大小范围的南瓜片,可闻见较浓的刺激性农药味;在该地东侧边缘发现有黄色塑料袋呈撕开状,塑料袋上撒放有南瓜片,也可闻见较浓的刺激性农药气味。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1月8日,经高某娥辨认,某县某镇某村的果树地是她投放有毒物质的地点,果树地东侧边缘临近山沟处是她丢弃有毒药瓶的地点。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1月7日,延川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县某镇某村刘某平家果树地里提取了切成片状的南瓜、塑料袋及塑料袋上搁置的南瓜片;2013年11月8日,在刘某军家提取了2只死山羊的部分胃壁及少量胃内容物。5、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3年11月14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死山羊胃内容物和在高某娥家果树地里提取的南瓜块中均检出甲拌磷(3911)。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3只山羊和失踪的2只山羊价值共计5146元。7、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2013年11月19日,高某娥的丈夫刘某平与高军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高军某山羊损失5000元,高军某及其丈夫刘某军对高某娥的行为予以谅解。8、被害人高军某陈述证明,2013年11月6日10时30分,村里对面山上居住的村民告知她家的羊一直在叫。她到山坡上只找到1只羊,其它羊都不见了。她将那只羊赶回来关进羊圈里,又到村书记刘某华家问是不是高某娥在地里放过农药。刘某华给高某娥打过电话后告知高某娥没有给地里放农药。她在回家途中遇到同村村民李某莲,得知李某莲家有解药,便让李某莲把解药送到她家。20分钟后,李某莲将解毒药送到她家,同村几名男子帮忙给羊注射了解药。她又到山上发现2只死羊,其中1只是李某莲家的。她找到2只活羊赶回了羊圈,又与丈夫刘某军、李某莲一起上山找羊,在高某娥家的地里发现了农药,气味刺鼻。她们将在地里发现的农药包进手套里。同日17时许,她与李某莲拿着农药来到高某娥家中,埋怨高某娥在地里放农药不打招呼,后来与高某娥发生了争执。她家共养7只山羊,死了2只,失踪2只。高某娥家的地里没有种庄稼长有杂草,周围没有发现警示标志。9、被害人李某莲陈述证明,2013年11月6日10时30分,她在刘某华家对面的公路边,听到高军某问刘某华是不是高某娥给地里下过药,刘某华打电话问过高某娥后,回答没有下药。后高军某问她有没有解药,她回家找到解药送到高军某家,同村几个村民帮忙给羊注射了解药。过了一会儿,高军某在对面山上通知她家的1只羊也死了。她到山上看到高军某与丈夫刘某军赶着2只羊往回走,高军某将羊关进羊圈里,她与高军某夫妇又到山上找羊没有找到。她与高军某来到高某娥家的地里,发现好几堆南瓜片,闻到南瓜片上有刺鼻的气味。她与高军某将南瓜片用手套包好,一起去了高某娥家。高某娥家的果树地里全是杂草,周围没有张贴警示提示标志。10、证人刘某平证言证明,他家存放着几年前购买的农药,没有用完,平时由妻子高某娥保管。他家对面山上的果树地里种有萝卜和苹果树,萝卜都被羊吃了,苹果树死了2棵。11、证人刘某军证言证明,他家共有7只山羊。2013年11月6日,他家的1只母羊和李某莲家的1只公羊被毒死了。2013年11月10日,他家的1只母羊被毒死了,当时怀崽约4个月,重42公斤。他家另有1只公羊和1只母羊失踪了,重量均约35公斤。12、证人刘某亮证言证明,刘某军家共有7只山羊,有2只母羊被毒死了,另有2只失踪。2013年11月6日,刘某军家被毒死的母羊称重39公斤,11月10日被毒死的母羊称重42公斤。失踪的2只山羊均重约35公斤。2013年11月6日,李某莲家的1只公羊也被毒死了,称重36公斤。13、证人刘某燕证言证明,刘某军家的山羊被毒死2只,另外失踪2只。李某莲家的1只山羊也被毒死了。14、被告人高某娥供述证明,2013年春,她在村里门对面的自家苹果地里种了一些胡萝卜。11月2日,她拔萝卜时发现胡萝卜被牲畜吃了很多,苹果也被吃光了,地里有牛、羊的足印。她心里非常恼火,回家之后想到给地里放些毒药,看谁还敢在她家地里放牲口。她在家找到几年前购买使用剩下的为土豆除虫用的少半瓶农药,又把1个南瓜切成片,于当日12时许到苹果地里,将农药全部倒在塑料袋里的南瓜片上搅拌均匀,在果树根旁和萝卜地里分别放了几堆,还在地里乱撒了一些,将有毒的塑料袋和农药瓶扔到了山里,然后就回家了。后来,同村高军某和李某莲家的山羊被毒死了。她使用的农药为淡紫红色液体,较稀,气味刺鼻。在地里撒过毒南瓜后,没有悬挂或者张贴警示提示标志。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高某娥均无异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娥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能成立。被告人高某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娥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高军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高某娥为人老实,平时与村民和睦相处,主观恶性不大,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维彬代理审判员  鲍 鹏人民陪审员  杨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