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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