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永亮与纪叶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叶田,陈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叶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亮。委托代理人周建平,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叶田与被上诉人陈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纪叶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叶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纪叶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