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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林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冷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6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史国群名下的坐落于本市圈堤路719号南楼2-601#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3210**号)及坐落于本市圈堤西路719号南楼2-602#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321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林山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史国群名下的坐落于本市圈堤路719号南楼2-601#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及坐落于本市圈堤西路719号南楼2-602#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