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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双修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双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78号罪犯周双修,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甬象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双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双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双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周双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双修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