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文晋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兵,总经理。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设居。法定代表人:陈岗,总经理。被申请人:吴清,“苏通现代3”轮船舶所有人。申请人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清发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就“苏通现代3”轮沉没而赔付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清的保险赔偿金,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就“苏通现代3”轮沉没而赔付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同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清的保险赔偿金,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