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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327号罪犯李博,重庆市垫江县人,原住重庆市垫江县,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原判认定该犯多次入室盗窃,未能主动退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博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根据其原犯罪具体情节及履行财产刑情况,难以认定罪犯李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