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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敏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95号罪犯王敏,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赫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王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