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殿华与芳书学、方宇航、张胜斌、刘建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供电段、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华,方书学,方宇航,张胜彬,刘健明,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供电段,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华,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方书学,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方宇航,男,2005年11月5人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胜彬,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健明,男,1987年4月3人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供电段。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