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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泽佩,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拾柒万柒仟圆整(小写:577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