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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小燕、王玉书与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燕,王玉书,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崔小燕。原告王玉书。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晓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燕、王玉书与被告上海富迪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燕、王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小燕、王玉书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