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管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