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袁让荣与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让荣,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袁让荣,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培,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玉花,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袁让荣与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郑欢峰审查此案。审理查明,申请人袁让荣受申请人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新兴铸管厂工作。2014年9月29日,袁让荣在火车上作业时,被吊机砸中而从火车上坠落受伤,后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医疗费用已由申请人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全部结清。申请人袁让荣与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芜湖市三山区保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袁让荣生活护理费用、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121万元,其中2万元已经支付。赔偿金分两次支付,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8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39万元。以上款项用现金支付,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逾期支付的,申请人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申请人袁让荣不再向武安市达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新的赔偿请求,并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