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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继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平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8号罪犯王继平,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王继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7日);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1年1月24日送监执行。2013年8月3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继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4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继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7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平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8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