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郑仁教与被执行人历建来之间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仁教,历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郑仁教,男,1965年2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被执行人历建来,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郑仁教与被执行人历建来之间合伙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仁教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延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支付工程款3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8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仁教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历建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历建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仁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历建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