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麦生与暴付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生,暴付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张麦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暴付明,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剑平,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麦生与被告暴付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麦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暴付明赔偿原告其雇佣原告期间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造成的各项损失。2015年2月9日,原告张麦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张麦生负担。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李红高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