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辉,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R×××××号未检验合格的报废三轮汽车沿霸州市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西楼村村口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公路东��非机动车道,与薛及光骑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薛及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2)证人薛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7)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8)被告人张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8500元收条两张;(10)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逆行,有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4)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治疗;(5)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6)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R×××××号未检验合格的报废三轮汽车沿霸州市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西楼村村口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与薛及光骑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薛及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四次供述,其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15时许,其驾驶在集市上买来的二手机动三轮车(牌照号为冀R×××××,未年检),从霸州市煎茶铺镇出来后回北杨庄村,车速每小时40公里,行至霸州市东环路西楼村口,由于左侧有车辆超车,其未减速向右侧打方向,与骑自行车的受害人在右侧非机动车道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发现被害人倒地,脑袋流血,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人薛某系被害人薛及光之子,其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下午,其母亲拨打被害人电话,第三次拨打有人接听,说机主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其就去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了。其并证实其父亲于2014年9月29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冀R×××××号三轮汽车痕迹与自行车痕迹比对同一。(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薛及光无事故责任。(6)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薛及光临床诊断结果为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脑挫裂伤,并证实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9日被害人薛及光在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薛及光符合颅脑损伤死亡。(8)被告人张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准驾车型为C4D,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冀R×××××号机动三轮汽车未年检且已报废。(9)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8500元收条两张。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10)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做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逆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无证据支持,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耿亚斌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马朝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