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怀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怀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2号罪犯冯怀海,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府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冯怀海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冯怀海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怀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怀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成绩11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怀海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怀海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3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昌 柱审判员 潘���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 治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