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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邵文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邵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0号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LESLEYANNSMITH。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委托代理人林博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文海,户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员工手册》、《三册确认书》、《指导政策》、《收货部质量效率管理条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公示相关管理政策及考核标准的会议分享纪要、被申请人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工作效率明细表及同期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效率明细情况表等证据(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所提交之证据详情请见附件:沃尔玛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所提供之证据清单及其所列文件),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对申请人所提交之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该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申请人解聘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政策、违规事实依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坪劳人伸(坑梓)案(2014)194号仲裁裁决之关于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故意消极怠工的行为,且“绩效改进计划通知借及员工绩效改进计划”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方案解决所谓的被申请人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申请人以此为由认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而解聘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邵文海答辩称:我承认1月份至8月份效率不达标,主要是个人运气不好和能力问题,自始至终没有消极怠工的动作。就连我被公司辞退时,我的年假和病假都没有休完,何来故意消极怠工。2014年公司制订了很多新规定、新操作(如CP操作、上市凭证、卫生证书等),这些都是属于测试阶段;夹伤人员多、设备不够、货量少和仓库存放量所导致。我曾在6月份签(1—4月份效率不达标)书面指导时。已向领导说明,怀疑是自己的能力问题,还是我不适应这种新规定、新操作,其不能胜任这个岗位。最后领导也没给我做调岗位的动作,当我签过PIP后,也从未得到过任何相应的改进计划措施和培训。后续经过自己的努力和改变工作方式,也仍然没有达标。但我保证了我的质量准确无误,才导致没有签后面所说的PIP计划,但从来就没有说过拒得到帮助的话语。我可以认为这是故意针对老员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员工手册》、《三册确认书》、《指导政策》、《收货部质量效率管理条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公示相关管理政策及考核标准的会议分享纪要、被申请人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工作效率明细表及同期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作效率明细情况表等证据,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故意消极怠工的行为导致影响工作效率,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评判标准,亦没有提供是否已经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被申请人存在故意消极怠工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员工申诉的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并报请工会核准,是否已经充分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利等等均缺乏证据的证明,不能证明员工未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则必然是与员工是否故意消极怠工存在直接的联系。根据被申请人的自我鉴定,承认在公司新实施的制度后,存在个人工作能力的问题,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仍然确保工作质量准确无误。对此,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评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对于员工的评价实质是以是否完成工作任务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员工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确定是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是可以认定的。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依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故意消极怠工的行为而导致影响工作效率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事实,其以此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该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配送中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