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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岳建芬与顾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芬,顾月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岳建芬。委托代理人:朱春旭。被告:顾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建芬诉被告顾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建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建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建芬负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诚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