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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常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顺庆区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通知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