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陈维晶与罗亚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维晶;罗亚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维晶。委托代理人:王若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亚芝。委托代理人:吕世龙。再审申请人陈维晶因与被申请人罗亚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维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