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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陈维晶与罗亚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维晶;罗亚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维晶。委托代理人:王若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亚芝。委托代理人:吕世龙。再审申请人陈维晶因与被申请人罗亚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维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