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空心砖厂诉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空心砖厂;杨守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检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空心砖厂,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忠,厂长。原审被告杨守家,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空心砖厂与原审被告杨守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双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长双检民(行)监[2015]220112000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羽妹审判员周翠人民陪审员赵兴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