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梅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从他人手中获得一支土铳并使用该土铳进行打猎,后被告人梅某将该土铳藏匿于家中。2014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厨房杂物房间隔板上将该土铳查获。经鉴定,该土铳能够认定为枪支。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梅某在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李姓村六组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梅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梅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梅某的供述;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痕)字(2014)04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梅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梅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申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