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孙金平与耳朵眼炸糕店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金平,天津市南市食品街耳朵眼炸糕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申字第1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金平,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育民,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孙金平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南市食品街耳朵眼炸糕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食品街1区*层**号。法定代表人:金留栓,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店会计。委托代理人:李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金平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市食品街耳朵眼炸糕店(以下简称耳朵眼炸糕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金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存在将孙金平在民事诉状中事实理由部分进行断章取义,未查明孙金平签有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等情形,造成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在庭审时未让孙金平就一审法院未查清的问题予以充分说明,造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孙金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耳朵眼炸糕店提交意见称,孙金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孙金平与耳朵眼炸糕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孙金平要求耳朵眼炸糕店返还人事档案,赔偿因故意扣押、损坏或丢失孙金平人事档案导致其无法缴纳保险而造成的损失40万元,以及要求耳朵眼炸糕店支付2008年2月至2012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孙金平要求耳朵眼炸糕店为其补缴1993年至今的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孙金平虽主张耳朵眼炸糕店应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01年1月至2012年9月的工资92834元,但孙金平在该期间并未上班为耳朵眼炸糕店提供劳动,一、二审法院对孙金平的该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孙金平主张与耳朵眼炸糕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二审法院仅确认孙金平与耳朵眼炸糕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孙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宇代理审判员 方 哲代理审判员 郝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