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日照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驰骋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兖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安鹏,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拜文汇,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日商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3)东执字第135号未全部履行,现于2015年1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标的449491元、诉讼费8254元,(2013)东执字第135号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做说服工作已自动履行32万元,其他部分因双方当事人有争议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6.5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日商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