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谭仁秀与周宏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仁秀;周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谭仁秀,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宏林,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仁秀与被告周宏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仁秀于2015年2月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仁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仁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仁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