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庆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庆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2号罪犯史庆花,又名史瑞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了(2010)五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史庆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在后勤岗位服从分配,吃苦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庆花的刑期从2009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该犯自2011年12月减刑以来,于2012年3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史庆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庆花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