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玉兰与黎道贵,黄淑碧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黎道贵,黄淑碧,黎雪平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周玉兰,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黎道贵,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淑碧,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黎雪平,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周玉兰诉黎道贵,黄淑碧,黎雪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周玉兰负担。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