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礼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三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王礼。被告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三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白显鹏,职务:主任。原告王礼与被告三家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蒋文圣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白显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1、2010年2月份,被告三家村委会在建造小学办公楼期间,在原告王礼经营的唐山陶瓷营业部赊购地板砖,应付原告地板砖款9818.00元。2010年2月10日,被告三家村委会时任书记胡某某经手给原告王礼出具欠条一张。前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2、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瓷砖款9818.00元。3、被告三家村委会未答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三家村委会在原告王礼处赊购地板砖后,应及时支付地板砖款��故原告王礼要求被告三家村委会给付瓷砖款98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家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礼地板砖款98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三家村委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