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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辰民二初第253号原告赖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进,黄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赖天进,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黄东海,男,1946年12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赖天进与被告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赖天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天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天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赖天进负担。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