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辰民二初第253号原告赖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进,黄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赖天进,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告黄东海,男,1946年12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原告赖天进与被告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赖天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天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天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赖天进负担。审 判 长 邬方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朱定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