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吕传福,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常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刘文明,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吕传福,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巨野县常虹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刘文明与被告吕传福、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常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牵引车、巨野县常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挂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8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