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福喜与夏顺涛、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喜,夏顺涛,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喜。被执行人夏顺涛。被执行人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8号。法定代表人武洪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夏顺涛、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顺涛、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莹发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顺涛、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莹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