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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潘培松与毛文锋、乐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松,毛文锋,乐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潘培松。委托代理人杨正伟(受潘培松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维世德(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咏桦(受潘培松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锋。被告乐维。委托代理人骆晓明(受毛文锋和乐维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松与被告毛文锋、乐维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培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培松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培松撤回起诉。诉讼费8095元(含保全费3520元),由潘培松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