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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文妮、陈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文妮,陈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伟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表人:欧金龙、冯永坚,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曾文妮,职务经理。被告:曾文妮,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吴川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勇,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诉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亿万公司)、曾文妮、陈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卢伟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金龙、冯永坚,两被告长亿万公司及曾文妮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镇银行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长亿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长亿万公司可在最高借款��金额1500万元内向村镇银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采取分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还款。长亿万公司提供名下位于中山市一块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同时,两被告曾文妮、陈小勇为长亿万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长亿万公司申请贷款1500万元,村镇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长亿万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暂计至2014年10月30日,长亿万公司拖欠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250199.7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长亿万公司向原告村镇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借款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合计250199.72元;2、解除原告村镇银行与被告长亿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200008201300257)》��3、被告长亿万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0元;5、原告对处置被告长亿万公司的抵押土地所得价款就前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两被告曾文妮、陈小勇对被告长亿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长亿万公司、曾文妮辩称: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属实,但现时无力偿还。被告陈小勇没有提供证据,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村镇银行(贷款人、乙方)与长亿万公司(借款人、甲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200008201300257)》(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乙方自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向甲方提供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500万元贷款,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按月结息,曾文妮、陈小勇与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长亿万公司与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另约定如下:①甲方出现连续两期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或拖欠利息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③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同日,长亿万公司(抵押人、甲方)与村镇银行(债权人、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200074201300279)》(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长亿万公司以名下土地【评估价值3513.274万元】对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最高主债权额���超过15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提供抵押担保。同日,曾文妮、陈小勇与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0073201301070)》(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曾文妮、陈小勇就长亿万公司于对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15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11日,双方就长亿万公司名下前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贷款金额1500万元。2014年5月14日,村镇银行向���亿万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双方另在借据上约定借款月利率7‰、还款方式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期限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4月9日。2014年9月21日起至今,长亿万公司未能按期向村镇银行偿还借款利息。村镇银行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本院。村镇银行另于2014年12月31日聘请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金龙、冯永坚作为委托代理人,并支付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20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村镇银行依约向长亿万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但长亿万公司自2014年9月21日起连续多期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构成严重违约,村镇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金1500万元、追讨借款利息(含正常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因长亿万公司拖欠借款利息引起本案诉讼,村镇银行聘请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而支付律师费120000元,长亿万公司应依约返还村镇银行。长亿万公司以位于其名下土地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现因长亿万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后,村镇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故村镇银行可就上述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曾文妮、陈小勇因借款与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两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长亿万公司未能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后,村镇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故曾文妮、陈小勇应对长亿万公司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20000820130025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二、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其利息(正常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借款月利率7‰计算,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逾期利息、复利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给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律师费120000元给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两被告曾文妮、陈小勇对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款项对已抵押的土地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75元,由三被告中山市长亿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文妮、陈小勇连带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亦可在前述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钊洪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