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西安朋磊高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王某某。被告西安朋磊高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居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西安朋磊高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