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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周志华、宋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企业代码67603253-9。负责人:宣海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聚川,信贷员。被告:周志华,农民。被告:宋庚红,农民。被告:宋敬峰,农民。被告:李兆钱,农民。被告:王福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被告周志华、宋庚红、宋敬峰、李兆钱、王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邸会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李梓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