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方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方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方屯平,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屯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5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