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詹德红与朱晓梅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德红,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批评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詹德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联山村新民组被执行人: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英德利花园被执行人:占德如,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英德利花园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法定代表人:占德如,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84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晓梅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梅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 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