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江苏万基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吴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万基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兰香,吴卫东,缪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基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香,居民。原审被告吴卫东,居民。原审被告缪亚兰,居民。法定代表人吴凤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万基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兰香、原审被告吴卫东、缪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江苏万基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