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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丹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曾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魏某某及其财产,均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家庭困难,本院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款6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魏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丹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