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与甘肃绿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甘肃绿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1号原告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被告甘肃绿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诉被告甘肃绿星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太谷县东关丰收瓜菜科技服务部负担。审判长 杨 萍审判员 吴道亮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