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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增瀛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瀛,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增瀛,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夫妻关系),天津市华北氧气厂退休职工。被告赵志强。原告刘增瀛诉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