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增瀛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瀛,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增瀛,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夫妻关系),天津市华北氧气厂退休职工。被告赵志强。原告刘增瀛诉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