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金虎贩卖毒品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7号刘金虎: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1)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刘金虎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为51.2克的证据不足,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并有证人证实,故原判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刘金虎在侦查机关供述贩卖冰毒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与其下线被告人李俊民的供述基本吻合,并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其主张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