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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菊红与潘怀礼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红,潘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刘菊红,女。被执行人潘怀礼,男。申请执行人刘菊红与被执行人潘怀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人潘怀礼应给付权利人刘菊红赔偿款3600元,但义务人潘怀礼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菊红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义务人潘怀礼履行赔偿款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怀礼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潘怀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