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仕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伦商贸有限公司、周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中仕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卓伦商贸有限公司,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105室。被执行人南京卓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四楼D区02号。被执行人周健,男,1977年3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州中仕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卓伦商贸有限公司、周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州中仕服饰有限公司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周健下落不明,已轮候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不得复议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倪 明执 行 员 费月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孟凡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