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被执行人王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石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行审字第3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