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侍亚敏、强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侍亚敏,强国华,王兴宇,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夏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侍亚敏。被执行人强国华。被执行人王兴宇。被执行人张坤。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侍亚敏、强国华、王兴宇、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灌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严立华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戈秀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