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生锋与尹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锋,尹杰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731号原告朱生锋。委托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杰斐。原告朱生锋诉被告尹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杰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生锋诉称,原告通过朋友相识被告,被告尹杰斐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且承诺于2014年2月17日前归还。但被告到期后迄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尹杰斐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被告尹杰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尹杰斐向原告朱生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朱生锋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4年2月17日归还。”被告尹杰斐在借条落款处上签名。到期后,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生锋提供的由被告尹杰斐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故本院对被告尹杰斐向原告朱生锋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迄今未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尹杰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杰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生锋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尹杰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生锋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尹杰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杜祖德��民陪审员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